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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:14167703595时间:2025-02-11 22:55:01 点击量:911
被迫辞职,也能取得经济补偿金案情概述 有公司为了赖掉经济补偿,对想裁掉的员工百般刁难,期望他们“自动请辞”。但是,假如员工递交“辞职报告”是不得不的,而且有证据,那么公司还是得依法给与经济补偿。陆某2008年3月与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。
2009年3月,新的老板以陆某不合适工作为由,拒绝与之中止劳动合同,陆某拒绝接受。公司之后采行了减少其劳动强度,增加奖金收益等办法不予阻挠。陆某明确提出:如公司明确提出解除合同,他可以签署表示同意。但公司坚决让他再行写出“辞职报告”,然后由公司批准后,陆某极力不表示同意。
软的敢,来硬的。于是,公司许诺:如陆某从命,公司可给与一笔较可观的生活补助金,还可按规定缴纳补偿金。陆某拔了个心眼,将公司给他许诺的文件保有下来。
2009年7月,陆某向公司提交了“辞职报告”,立刻被公司批准后。但此后,允诺过的生活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却没什么踪影。陆某去找公司索取,公司称之为,陆某是自动请辞,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公司不必缴纳赔偿金。
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提出受理,并获取了公司拒绝他提交“辞职报告”的证据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,判决公司缴纳陆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仲裁费用由公司分担。
评析 本案关键是陆某递交的“辞职报告”是强迫还是不得不。中止劳动合同,如用人单位明确提出,需依法缴纳劳动者经济补偿金。本案中,公司本来是期望并促成陆某中止劳动合同,却采行种种阻挠和愚弄手段,引诱劳动者明确提出“请辞”,似乎是在回避法律规定,从而防止缴纳经济补偿金的责任。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》第15条的规定,被迫劳动者明确提出中止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不应缴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,并可缴纳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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